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1225号
原告:徐州观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观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观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观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 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淼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