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449号
申请人:淮安华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093745086C,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53号-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141833717,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华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华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175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华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17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华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