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0民初340号
原告:***,男,1994年6月7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四川省金阳县。
被告: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MAHL3C。
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2单元22楼22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温江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150.00元。因原告***系贫困户,经原告***申请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