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589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南华路**********。
法定代表人:苏亚川。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小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