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085号

原告:***,女,生于1976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官启,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王家平,男,生于1971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MH7L3C。

法定代表人:苏亚川,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以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冰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 华

书 记 员 张倬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