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085号
原告:***,女,生于1976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官启,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王家平,男,生于1971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MH7L3C。
法定代表人:苏亚川,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以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冰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 华
书 记 员 张倬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