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0民初246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

被告:***,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第三人: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MH7L3C。

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2单元22楼2211号。

法定代表人:苏亚川,公司经理。

第三人:金阳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30345822907E。

单位住所地: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袁安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阳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00元,因原告***系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原告***申请免缴。

审判员  陈雪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友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