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0民初24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
被告:***,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第三人: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MH713C。
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2单元22楼2211号。
法定代表人:苏亚川,公司经理。
第三人:金阳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30345822907E。
单位住所地: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袁安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阳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00元,因原告***系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原告***申请免缴。
审判员 陈雪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德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