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0民初5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四川省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坤,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退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金阳县。金阳县天地坝镇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MH7L3C。
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2单元22楼2211号。
法定代表人:苏亚川,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男,1983年2月17日,汉族,单位职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中科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7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原告***申请免交。
审 判 长 陈雪竹
审 判 员 罗继春
人民陪审员 曹 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