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6095号
原告:南京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南京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21日,原告南京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