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90号
申请人: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常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FMNUE4P。
经营者:宋国亮,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申请人: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前燕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MRNBP7X。
经营者:张梅,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6XY。
法定代表人:尹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石油大学支行账户16×××72内的存款2500000元。
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