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宁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怀宁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0822民初2935号
原告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城东公司)与被告怀宁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宁城投公司)、怀宁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潜山城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锐谨、被告怀宁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君、被告怀宁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房屋建筑垃圾折算率现场测定技术报告,该报告由案涉项目的施工、监理、行政主管责任单位和当地镇政府等各方共同协商同意并委托的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依法作出的,具有合法、客观和关联姓,应予采信。2.关于怀宁县水利局等单位召开专题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因参加会议的单位有项目施工、监理、行政主管责任单位、当地镇政府以及受邀的第三方测绘机构等单位,会议纪要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说明案件的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怀宁县水利局专题报告,该报告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公司对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工程造价提出两种鉴定意见供本院参考,第一种鉴定意见:合同内房屋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按0.6,按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至最近的茶岭制梁厂计算。合同外房屋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按《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房屋建筑垃圾折算率现场测定技术报告》测定的折算率计算,按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至最近的茶岭制梁厂计算。第二种鉴定意见:本工程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均按《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房屋建筑垃圾折算率现场测定技术报告》测定的折算率计算,按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至最近的茶岭制梁厂计算。本院认为,两种鉴定意见的主要区别在于建筑垃圾总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不同。第一种鉴定意见主屋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按0.6计算,依据不足,按此种方法计算出的建筑垃圾总工程量显然不准确;第二种鉴定意见采用的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是专业测绘机构经随机抽样并现场测量得出的数据,计算出的建筑垃圾总工程量比较符合客观实际。针对被告怀宁县水利局提出的房屋拆迁的部分建筑垃圾原告未予清运,鉴定中仅扣除了高河村3222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其他未扣除的质证意见,经查,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各村中城东村拆迁房屋主屋面积13468.4㎡,次屋面积5460㎡,高河村拆迁房屋主屋面积13979.9㎡,次屋面积6020㎡,而鉴定意见中计算建筑垃圾工程量采用的上述两村的主、次屋面积分别为:城东村:13237.4㎡、5226.9㎡,高河村9486.949㎡、4383.99㎡,按《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房屋建筑垃圾折算率现场测定技术报告》测定的折算率计算建筑垃圾总工程量时,已实际扣除原告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量为7466.63m3,被告怀宁县水利局的质证意见与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种鉴定意见认定的本工程建筑垃圾总工程量103634m3为原告实际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量,本院予以认定。对工程总造价,应按原告实际清运的各村建筑垃圾工程量运至各具体处置点的实际费用计算,经查,原告清运的各村建筑垃圾大部分运往了最近的高铁茶岭制梁厂,其余的运往了高铁凉亭制梁厂以及马庙、金拱、拦坝、石牌等零星处置点,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具体清运至各处置点的垃圾量,鉴定报告按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至最近的茶岭制梁厂计算,原告亦同意该计算方法,本院认为该计算方法并无不当,予以认定。第一种鉴定意见认定的建筑垃圾总工程量数据不准确,由此计算出的工程总造价必然不准确,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种鉴定意见,按各村实际工程量,及清运至高铁茶岭制梁厂的实际单价计算出的工程总造价也客观合理,故本院采用第二种鉴定意见。5.关于超出合同约定部分工程量,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经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在编制时确存在基础数据不准确以及房屋建筑垃圾量与房屋面积之间折算率计算不当导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较大差距。一是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只按主要房屋建筑垃圾量进行编制,在推算主要房屋建筑垃圾量时引用的折算率又偏低,导致工程量清单列示的主要房屋建筑垃圾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少;二是高河镇人民政府向招标文件编制单位提供的高河大河左右岸堤防上房屋面积基础数据中漏报了附属房屋面积,导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遗漏了附属房屋建筑垃圾工程量和主要房屋地基建筑垃圾工程量。而发包方需原告清运的建筑垃圾包含主要房屋建筑垃圾、附属房屋建筑垃圾和主要房屋地基建筑垃圾,所有建筑垃圾混在一起,无法分开,故本案超出合同约定部分工程量属于工程量清单量少和漏项,不属于新的增补工程,无需再次进行招投标。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怀宁城投公司为国有投资公司,2017年8月8日,被告怀宁城投公司对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二次招标)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潜山城东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双方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3.项目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列示的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一、本项目包含:1.城东村、新建村两村垃圾填埋A区;2.红旗村、全丰村、高河村三村垃圾填埋B区;3.高河村垃圾填埋C区。二、工程项目总价表:Ⅰ.分类分项项目1352631.76元;Ⅱ.措施项目87921.06元(1.临时工程费47342.11元,2.安全文明措施费40578.95元);Ⅲ.其他项目83875.05元。合计1524427.87元。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填埋区A:776197.37元(包括:填埋坑土方开挖297175.32元、填埋坑建筑垃圾回填393123.80元)。2.填埋区B:431576.42元(包括:填埋坑土方开挖205194.73元、填埋坑建筑垃圾回填167071.43元)。3.填埋区C:144857.97元(包括:填埋坑土方开挖73029.08元、填埋坑建筑垃圾回填50720.99元)。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示了需清运的各村建筑垃圾工程量,分别为:城东村7346m3,新建村11474m3,红旗村3182m3,全丰村6813m3,高河村7625m3,合计36440m3,未列示各村拆迁房屋主要房屋及附属房屋建筑面积,也未列示主要房屋及附属房屋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25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形式: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524427.87元,合同价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五、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完工后,付至项目总价款的90%,竣工验收后付至项目总价款的95%,余下的5%为项目质量保证金,一年后项目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决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以上均不计息)。七、双方的权利、义务:1、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并组织技术交底交点、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和付款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负责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承担以下义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垃圾(渣土)清运任务。十一、合同自签字盖章生效。双方于合同订立当日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由于该项目是怀宁县政府投资类重点项目,县委、县政府指定怀宁县水利局为该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该项目监督管理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等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开工施工。由于被告怀宁城投公司原因,未能提供填埋区A、B、C场地供原告填埋建筑垃圾,并告知原告自行处理建筑垃圾。原告遂组织车辆将需清运的建筑垃圾多数运往高铁茶岭制梁厂(距离最近)和高铁凉亭制梁厂(距离最远),少量运往马庙、金拱、拦坝、石牌等零星处置点。施工约一个月后,原告发现在其施工成本已经达到工程总价时还有大量建筑垃圾未运完,于是对实际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一致向怀宁县水利局提出异议,2017年10月10日,怀宁县水利局牵头,召集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安庆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安庆市磐石岩土有限公司、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在高河镇召开了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项目房屋拆迁垃圾清运有关事项的专题会议,并形成《关于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项目房屋拆迁垃圾清运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纪要载明:会议听取了县水利局关于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项目房屋拆迁垃圾清运招标情况的介绍,并就垃圾清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明确:一、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项目左右岸堤防上的房屋拆迁面积(含主屋和次屋)由高河镇人民政府根据拆迁丈量结果据实提供,拆迁面积换算拆迁垃圾量由安庆市磐石岩土有限公司在现有未拆除的住户中选择2户现场量测,分别计算出主屋和次屋的换算比例,由此测算出房屋拆迁垃圾清运量。二、安庆市磐石岩土有限公司根据量测结果,出具量测报告;收取费用1万元,由县水利局在该项目间管费中列支。该会议纪要抄送了县政府、县城投公司及与会单位等。会议当天,施工单位、测量单位、监理单位代表随机抽取了拆迁住户马德明、方理进主要房屋、附属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2017年10月11日,施工单位、测量单位、监理单位代表随机抽取了三处房屋地基进行了实地开挖测量。随后,安庆市磐石岩土有限公司做出《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房屋建筑垃圾折算率现场测定技术报告》,结论与建议:鉴于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涉及的高河大河干流左右岸堤防上房屋众多,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量较多,较短时间内无法逐户进行测量。因此,2017年10月10日会议随机抽取了马德明、方理进2户进行实地测量,换算主要房屋及地基、附属房屋建筑垃圾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根据2017年10月10日会议精神,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主要房屋及地基、附属房屋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建议采用该两户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的平均值。主要房屋(±0以上)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1.02+0.86)/2=0.94。地基。地基lusmn;0以下)产生的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0.25+0.24)/2=0.245。附属房屋建筑垃圾方量和建筑面积的折算率:(1.02+1.22)/2=1.12。2017年11月29日,怀宁县水利局以怀水建〔2017〕174号文件向怀宁县人民政府提交《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左右岸堤防上的房屋拆迁垃圾清运有关事项的专题报告》,内容如下:“县政府: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左右岸堤防上的房屋拆迁垃圾清运,根据高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拆迁户数和拆迁房屋面积,按每平方产生0.6立方的建筑垃圾量公开招标的,由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运,中标价1524427.87元(招标控制价1761375.97元),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监理经公开招标由安庆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中标承担。现施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建筑垃圾量远远超过招标工程量,超量比例达57.4%,主要原因是招标时仅考虑了主屋产生的建筑垃圾量,为考虑次屋(围墙、厨房、厕所、柴房、猪圈、地下、地下室的建筑垃圾量(具体数值详见附表);二是部分次屋、少量主屋未拆除。经与高河镇人民政府商议,提出如下方案:1、鉴于主、次屋拆迁垃圾混在一起,难以区分,再加上民生工程进度在急,新增的建筑垃圾量仍由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清运,按原中标单价结算工程款。2、未拆除的主、次屋由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拆除,拆除面积有监理现场核实,按原先确定的房屋拆除每平方面积15元的标准计算拆除费用”。2018年3月31日,怀宁县水利局、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及监理单位安庆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中标共同向原告出具完工证明,内容为:“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已于2018年3月31日全部完工,满足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合格。”2018年1月5日,原告提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申请支付金额1169153.76元,安庆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审核后,于2018年2月1日向县城投公司发出工程进度付款证书,确定实际应付原告工程价款993780.69元。怀宁县水利局于2018年2月2日在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上签署“同意拨付”意见。县城投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原告工程价款993780.69元。2019年1月22日,原告再次提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申请支付金额307216.85元,安庆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及怀宁县水利局分别于2019年1月27日、28日审核后,县城投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实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302716.85元。合计支付工程款1296497.54元。 另查明,2017年9月18日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向怀宁县水利局提供的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项目左右岸堤防上的房屋拆迁面积数据为:城东村78户,主屋面积13468.4㎡,次屋面积5460㎡;新建村134户,主屋面积21036.4㎡,次屋面积9380㎡;红旗村39户,主屋面积5834.4㎡,次屋面积2730㎡;全丰村74户,主屋面积12490.5㎡,次屋面积5180㎡;高河村主86户,主屋面积13979.9㎡,次屋面积6020㎡。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编制决算报告送交被告怀宁城投公司,请其呈送审计部门对该工程总造价进行审计,被告怀宁城投公司拒收材料。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委托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工程价款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本工程建筑垃圾总工程量为:103634m3,其中,主屋建筑垃圾量58294m3,次屋建筑垃圾量30130m3,主屋地基建筑垃圾量15210m3。认定本工程总造价:3489630.43元。该鉴定意见书附件三(表1)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详细列明了红旗、城东、全丰、新建、高河等各村实际工程量、建筑垃圾清运至茶岭制梁厂实际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合价,根据此表计算出:按招标工程量36440m3计算工程造价为1272280.2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潜山城东公司与被告怀宁城投公司签订的《怀宁县高河大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垃圾填埋项目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怀宁城投公司对怀宁县水利局、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及工程监理单位向原告共同出具的“完工证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竣工验收结果。因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内容为建筑垃圾填埋,而在合同履行中,由于被告怀宁城投公司未提供场地给原告进行垃圾填埋,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为建筑垃圾清运,故招标工程量的工程造价应据实计算。根据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本院认定招标工程量36440m3建筑垃圾清运的工程造价为1272280.29元。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量少、漏项是否另行计算问题,分析如下:工程量量少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较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少的工程,清单工程量漏项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较施工图纸工程量漏项的工程,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0.3及3.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而1.0.3及3.1.2属于强制性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涉案工程既然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怀宁城投公司负责,其应对工程量清单量少和漏项负责。根据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本工程总造价3489630.43元,因此,工程量清单量少及漏项工程造价为2217350.14元,应另行计算。被告怀宁城投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296497.54元,尚欠2193132.89元。根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付至项目总价款的95%,余下的5%为项目质量保证金,一年后项目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本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一年时间,且项目无质量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怀宁城投公司支付其工程款2925665.52元,本院支持2193132.89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对下欠工程款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的诉讼请求,因合同主要内容由填埋垃圾变更为清运垃圾,以及发生工程量量少和漏项情形,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双方未进行工程总造价决算,被告怀宁城投公司依合同约定应付原告工程款具体数额不明,且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只能在一年后项目无质量问题时才一次性付清,故对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应自被告怀宁城投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条件成就时即自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8月3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时起开始计算,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怀宁县水利局作为项目的行政责任管理单位,并非合同的缔约方,原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宁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3132.89元并赔偿原告该款利息损失(以2193132.8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由银行转账的,请转款至本院账户(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1)。 二、驳回原告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9元,由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由怀宁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669元。鉴定费130000元,由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00元,由怀宁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义怀 审 判 员 江金川 人民陪审员 程再兴
书 记 员 江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