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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成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软件园新软创智大厦A座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622.6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