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325号
原告:新疆成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冯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娟,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成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丁林霞,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成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林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丁林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新疆成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新疆成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成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原告新疆成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古丽加娜提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麦热 合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