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霍城森联影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5知民初62号 原告:霍城森联影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告:宁夏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电视台台长。 原告霍城森联影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宁夏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霍城森联影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霍城森联影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