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国视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06206号 原告:国视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600号第五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后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视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本案诉讼活动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