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4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城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宁城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抚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抚顺草市66千伏输变电工程位于孤山子至草市。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故本案应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青
审判员*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