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223财保7号
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83号1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显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宗肯,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账户中的股权转让款予以保全,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担保金12000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有海晏县人民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青2223民初22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为保全依据;被申请人所有的股权转让款787500元已转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账户中。综上,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账号中的股权转让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止)。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