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某某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2223执保5号
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某某。
被申请人***,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
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账户中的股权转让款予以保全,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担保金12000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所有的股权转让款787500元已转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账号中的股权转让款4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娄仲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祁兴旺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