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223财保7-1号
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83号1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显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宗肯,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青2223财保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账号中的股权转让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六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所有的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账号中的股权转让款4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