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22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38号1号楼104室。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现住青海省平安县大寨子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生,现在青海省海晏县金滩乡姜柳盛村。
本院在执行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另一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宏
审判员娄仲和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白露
书记员祁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