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130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450号银川市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门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科院高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技术部技术员。
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门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0)宁0104民初1130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称,案涉纠纷尚在司法鉴定阶段,且目前案情最终结果不明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具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申请人在宁夏当地已成立二十余年,系为宁夏当地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整个兴庆区的多个大型市场均是由申请人开发,且企业势头发展良好,不存在难以执行的情况。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的房屋虽系申请人名下房屋,但被保全的房屋已由申请人向第三人抵顶,双方签订了订房协议且办理了房屋抵顶手续,只是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继续保全可能会导致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新的纠纷。3.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确认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120万元,但根据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顶房协议约定案涉被冻结四套房屋总价值高达351万余元,远远超过其申请保全价值。综上,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保全裁定,解除对案涉四套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已抵顶给案外人,但根据案涉房屋档案信息查询结果得知案涉被冻结房屋尚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保全案涉房屋并无不当,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案涉房屋的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本院根据房屋信息查询的市场价可知案涉四套房屋价值远高于申请保全标的120万元,存在超额保全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东侧立达国际建材五金家***城(64号地块)12号住宅楼12栋1**2层02室、2**1层02室房屋的产权产籍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