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175号
***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天孚门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13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申请人***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东侧立达国际建材五金家居博览城(64号地块)12号住宅楼12栋1单元2层02室、2单元1层02室房屋的产权产籍的冻结措施。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解除保全(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天孚门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13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