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5民终6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华,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西路155号1幢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6880999E。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先,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翠,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0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祯洪、卢福华以及被上诉人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先参加了本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0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改判:一、判决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7770.24元;二、判决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足***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共163719.41元;三、判决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年度绩效奖75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单方解除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实行定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9:00至17:00)和周末值(加)班制。2020年6月27日下午4点,上诉人工作所在的机电站接到机电维修电话,上诉人便驾驶渝A号车辆到点进行机电维修,维修结束后已是下午5点过,加之上诉人感冒,无力再将该车辆开回工作单位,便将该车辆开回了上诉人的住所地。随后上诉人前往小区医疗门诊进行了输液治疗,输液后感觉身体不适便准备休息一会再将车辆开回单位。在上诉人身体恢复期间,突降暴雨导致山体滑坡将该车辆掩埋,致使车辆受损。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9.7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了11.5万元给被上诉人,该车辆的损失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即已经得到填平,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并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相反被上诉人从中获利1万多元,从渝高速纪[2020]16号文件可以看出上诉人“公车私用”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车辆使用费)只有156元,其实际损失未达到被上诉人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中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上诉人“公车私用”的行为系上诉人患感冒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合理性,其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因此被上诉人单方解除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二、一审认定上诉人足额领取了加班费和值班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被上诉人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上诉人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错误的,应当不足其相应的差额。被上诉人应当以上诉人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能以当时的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且被上诉人公司的《值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周一至周五值班案30元/班/人计算,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按75元/班/人,低于了当时的最低工资的日工资,属于无效的。被上诉人应当补足其差额。(二)上诉人的加班天数应当以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记录表和值班统计表作为上诉人的加班天数。上诉人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周末加班天数为5天,其中2019年1月至12月为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9天,其中2018年10月至12月为3天,2019年1月至12月为4天,2020年1月至6月为2天。上诉人周末值班也应当认定为周末加班,其周末值班的天数应当以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驻勤补贴和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表和值班统计表进行确认。被上诉人应当补足上诉人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63719.41元。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应支付上诉人2020年年度绩效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2020年6月前属于被上诉人的中层管理干部,庭审中被上诉人举示了2020年度的考核等级为D,根据被上诉人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中第三编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享受2020年年度绩效奖的一半即7500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
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存在公车私用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公司车辆毁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精神,被上诉人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关于加班费问题,被上诉人已经支付过上诉人相关的加班费用,对于上诉人另行主张的加班费用,上诉人在一审中仅提供了单方制作的表格,不能证明上诉人有额外加班的情形。另外,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支付绩效奖及取消年终奖,故被上诉人不需要再向上诉人支付年度绩效奖。
***一审诉讼请求,一、判决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7770.24元;二、判决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足***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11.36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51440元;三、判决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年度绩效奖7500元;四、诉讼费由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企业法人。
2005年2月至2010年9月间,***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建立职工社保关系。2010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建立职工社保关系。2014年8月至2020年10月间,***与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职工社保关系。
2013年12月26日,***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属于基本维护岗位;无固定期限自2013年12月26日起等内容。2014年7月28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三方同意,***的用人单位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变更为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地点为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工伤场所,薪酬随岗位或职务变化进行相应调整等内容。之后,***在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万盛机电站工作,2019年8月任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万盛机电站副站长,兼职驾驶员。
2020年6月22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各部门、机电维护中心发出《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端午节放假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严禁私自动用公车,值班车辆在完成值班任务后,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机电管理中心值班车辆一律不得开出站外,其他车辆一律停放到机电管理中心指定地点并封存。并附机电管理中心值班表,其中“东南部管理中心2020年端午节值班表”显示:6月27日驻站点万盛,值班人员刘强、***,值班车辆渝A,驾驶员唐先科。
2020年6月27日,***在值班期间,私自将值班车辆渝A驶离维护工作区域(丛林收费站)并将车辆停放在綦江区康德城其家附近,因连续大雨致边坡塌方,当晚该车辆被掩埋受损。该车辆经审批后报废,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已赔偿116000元。
2020年9月25日,中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渝高速纪[2020]16号《关于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向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车辆使用费156元的处理。
2020年10月13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与首迅公司劳动合同给工会的通知函》载明:***因公车私用,后因边坡塌方车辆被掩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依据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给予解除***与首迅公司的劳动合同的处理。2020年10月17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向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载明:我工会研究决定,同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及依据《奖惩管理办法》、《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修订稿)》之规定,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2020年10月21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我单位于2013年12月26日与你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决定自2020年10月23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2日签收。
2021年1月12日,***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属违法解除、***在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为由,要求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补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等。2021年3月22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请求。
另查明:2016年4月29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奖惩管理办法》等,***亦参加该大会。2016年6月2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渝首讯文[2016]24号发《关于印发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奖惩管理办法》载明:三处分(二)公司对员工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三处分(三)处分的条件4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查证属实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工作失职或违规操作,给公司资产类造成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及以上者,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及以上者;(16)滥用职权,违反国家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三处分(三)处分的条件5处分办法(2)……,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0%,取消年终奖等资金的发放。
2017年4月27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召开第一届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驻勤值班管理》等,***亦参加该大会。2017年5月17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渝首讯文[2017]52号发《关于印发驻勤值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勤值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值班时间和值班人员享受值班津贴等。
2017年5月17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渝首讯文[2017]25号发《关于印发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修定稿)的通知》,***在该首页下方手写签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4.5.6明确:因驾驶员责任,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遗失者,由驾驶员按该车现有价值赔偿,若用车人负有相应责任则按比例赔偿。
审理中,***提交了若干考勤表和值班统计表,拟证明其加班情况,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交的此证据,认为系打印件,故不予认可。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的工资明细,***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明细表明,***领取了值班费和加班费。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审议《奖惩管理办法》、《驻勤值班管理办法(试行)》、《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均已参加,为此,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办法》、《驻勤值班管理办法(试行)》、《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在值班期间私自将值班车辆驶离维护工作区域并将车辆停放在其家附近,因连续大雨致边坡塌方致使车辆被掩埋受损报废,给公司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以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97 770.24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要求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足***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 111.36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5144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提交了相应的考勤表和加班统计表,但系打印件,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予以认可,***又未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因此,对此证据不予采纳,故对***之该请求不予支持。***要求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年度绩效奖7500元的诉讼请求,《奖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0%,取消年终奖等资金的发放,为此,对***之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缴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二、被上诉人是否拖欠上诉人加班工资及其金额;三、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2020年度绩效奖金7500元。
首先,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和有关劳动纪律。上诉人***作为万盛机电站的副站长、中共党员本应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和表率作用,却在值班期间私自将值班车辆驶离维护工作区域并停放在自家附近,导致值班车辆被毁损报废。其行为不仅给被上诉人公司造成资产上的严重损失,还在公司上下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被上诉人根据该公司《奖惩管理办法》、《驻勤值班管理办法(实行)》以及《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当程序解除与其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上诉人称其系因感冒原因故未将值班车辆停放至指定位置,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当时的健康程度足以影响其将值班车辆停至指定位置,故对上诉人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外,上诉人还认为损毁车辆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存在实际损失。保险公司赔付被上诉人损毁车辆的保险费用系基于被上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未按规定将值班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的行为导致值班车辆毁损报废,给被上诉人公司资产造成了损失的事实并不因此而被否认。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加班工资。本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向其发放了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加班工资和值班费的事实本身并无异议,仅是对被上诉人计算其加班工资的标准有异议。但上诉人于一审提交考勤表和加班统计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被上诉人对此也不予认可,同时上诉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故该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还存在未足额支付其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事实。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加班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关于绩效奖金。***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2020年度绩效奖7500元,但根据被上诉人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0%,取消年终奖等资金的发放。该项规定系对被上诉人公司员工领取年终奖金的排除情形,只要劳动者系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被上诉人即有权取消其年终奖的发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该项情形,故其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2020年度绩效奖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英姿
审 判 员 邓方彬
审 判 员 江信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理 陈治宇
书 记 员 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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