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5408号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江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869249。
法定代表人:文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果,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西路155号1幢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6880999E。
法定代表人:张强。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38元,减半收取294.19元,由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蒲忠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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