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0175号之一
原告: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财产保全费1324元,合计3082元,由原告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