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01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本院作出(2019)苏0508民初1017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80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807.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