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3号楼三层3316。
法定代表人:邢优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钢,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桂大道16号1幢2-3。
法定代表人:云茂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蓉,女,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7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 202元,减半收取7101元,由上诉人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卫红
审判员 刘慧
审判员 邵普
二○二二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法官助理 德智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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