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7661号
原告:上海宪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NK09。
法定代表人:余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廷,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桂大道****2-3信用代码:91500113304861424F。
法定代表人:云茂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杰,该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宪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宪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宪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宪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宪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春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