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6603号
原告:重庆市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道角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4837838Q。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桂大道****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4861424F。
经营者:*茂盛,其余不详。
原告重庆市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理工清研凌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交纳158元,由原告重庆市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