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7604号
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林。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惠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