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民辖终254号
上诉人山东中亿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2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东中亿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加工定作合同》,也未加盖过公章,不存在合同关系,桃城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2018年4月4日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显示,案涉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在案涉合同上加盖过公章,应通过实体审理进行确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连峰 审判员  曹忠毅 审判员  朱一麟
书记员  马 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