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802民初1416号 原告: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900355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西湖村林浆纸项目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723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1元减半收取900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