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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1民初5793号 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负责人:李某,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檀某,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