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1民初5793号
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负责人:李某,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檀某,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