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11077号
原告: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工业园成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老张电器店,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城综合大市场**幢*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老张电器店(以下简称老张电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老张电器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老张电器店清偿所欠原告的铺底货款3443.8元,并赔偿违约金730元(从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违约金至清偿铺底货款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以后顺延计算。),二项合计:4173.8元;2.请求判令被告***对被告老张电器店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老张电器店签订了一份《经销合同书》,主要约定了以下条款:被告老张电器店在福建漳州地区经销原告生产的电子节能灯等产品;原告向被告老张电器店提供金额为10000元的铺底货物,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结算货款。双方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2017年2月28日,被告老张电器店出具欠据确认欠原告货款(铺底)10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12月28日前付清。同日,被告***出具欠款担保书、承诺对被告老张电器店所欠原告上述铺底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2018年5月2日,被告老张电器店退回部分货物932.20元给原告后,尚欠原告铺底货款9067.80元,起诉后被告支付部分铺底货款5624元,仍欠铺底货款3443.8元,经原告多次催付未果。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老张电器店应当清偿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金。被告老张电器店是个体企业,被告***是被告老张电器店的实际投资者和经营者,且被告***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应对被告老张电器店所欠原告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判。
两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经销合同书、欠据、欠款担保书、销售出库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老张电器店在福建漳州地区经销原告**公司生产的电子节能灯等产品,原告**公司向被告老张电器店提供一定金额的铺底货物,双方每年签订一次《经销合同书》,然后每次拿货时,货款两清,年底结清铺底货款。2017年2月28日,原告**公司与被告老张电器店再次签订《经销合同书》,约定:原告**公司向被告老张电器店提供10000元的铺底货物,铺底货款应于2017年12月28日前返还。同日,被告老张电器店、***共同向原告**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原告**公司铺底货款10000元,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前归还。同时,被告***向原告**公司出具《欠款担保书》,承诺对被告老张电器店所欠铺底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2018年5月2日,被告老张电器店向原告**公司退回部分货物共932.20元,尚欠铺底货款9067.80元,未按时返还给原告**公司,起诉后被告老张电器店于2019年5月28日返还了部分铺底货款5624元,至今仍欠铺底货款3443.8元。
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老张电器店之间签订的灯具产品经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老张电器店提供铺底货物,但被告老张电器店未按约定返还剩余的铺底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返还铺底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对被告老张电器店所欠原告的铺底货款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对被告老张电器店所欠的铺底货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老张电器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铺底货款34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欠款9067.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计至2019年5月28日;以欠款3443.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老张电器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招 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