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高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蚌山区大众电器经营部、某某与广东顺德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12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大众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2区*******,注册号3403********827。 经营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45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0T。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大众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大众电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大众电器经营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大众电器经营部、**2008年开始经销**公司的电子节能灯灯泡和灯具。根据双方约定,不合格产品和破损产品可以退回,由**公司派业务员上门检查清点,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一直按此惯例操作。2017年2月,大众电器经营部、**向**公司购买了价值106000元的产品,但该批产品质量低劣,大众电器经营部销售了三个月,退货率达到18%,只好停止销售该批产品,并要求**公司派人来处理该批货物。双方为此进行了将近一年的交涉,**公司承诺对该批产品中的不合格和毁损产品全部进行退货处理,大众电器经营部据此将前三个月客户退货的产品退回给**公司。其后,鉴于**公司愿意承担退货责任,大众电器经营部又继续销售了部分产品,但因销量太低而退货率太高,大众电器经营部自2018年11月开始就停止了该批产品的销售。至此,大众电器经营部仍有价值6万余元的该批产品尚未销售,由客户退回尚未处理的产品价值有6千余元,总计退货率超过20%,相比之下,本行业同类产品的退货率不超过1%。由于**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过关,大众电器经营部、**自2017年2月后再没有购买过**公司的产品。之后,大众电器经营部、**多次要求**公司派人来处理上述产品,但**公司一直予以推诿,也一直没有找大众电器经营部、**索要铺底货款。**公司主张的铺底货款是用于保证产品的质量,现**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过关,又拒不处理,有违双方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其无权要求大众电器经营部、**退回该铺底货款。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大众电器经营部、**的上诉请求。 **公司辩称:双方在《经销合同书》第四条第十一款约定涉案产品最长保质期为24个月,而**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日期是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已满24个月的质保期限。本案立案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一审开庭时间则为2019年7月2日,一审判决后,大众电器经营部、**于2019年8月23日提起上诉。大众电器经营部、**直至本案一审开庭乃至提起上诉前如此长的时间内均没有就涉案产品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大众电器经营部只在2018年1月11日退货2206.85元,属于正常退货,且退货价值与供货价值相比是很少的,也就是说,**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大众电器经营部、**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众电器经营部清偿所欠**公司的铺底货款46664.14元,并赔偿违约金3910元(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违约金至清偿铺底货款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二项合计52774.14元;2.判令**对大众电器经营部所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大众电器经营部、**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众电器经营部是由**投资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大众电器经营部负责在安徽蚌埠地区经销**公司生产的电子节能灯等产品,**公司向大众电器经营部提供一定金额的铺底货物,双方每年签订一次《经销合同书》,然后每次拿货时,货款两清,年底结清铺底货款。2017年2月25日,**公司与大众电器经营部再次签订《经销合同书》,约定:**公司向大众电器经营部提供50000元的铺底货物,铺底货款应于2017年12月28日前返还。同日,大众电器经营部、**共同向**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公司铺底货款50000元,并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至2018年6月11日,大众电器经营部向**公司退回部分货物共2206.85元,至今仍欠铺底货款44864.14元,未按时返还给**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大众电器经营部之间签订的灯具产品经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公司依约向大众电器经营部提供铺底货物,但大众电器经营部未按约返还剩余的铺底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公司返还铺底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是大众电器经营部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应对大众电器经营部所欠的铺底货款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大众电器经营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返还铺底货款48864.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9.68元,由大众电器经营部、**负担。 大众电器经营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照片2张,拟证明**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客户退货及无法销售。经质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审查,大众电器经营部、**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直接指向涉案产品,亦不足以证明待证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公司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围绕大众电器经营部、**的上诉主张,本院作如下分析: **公司与大众电器经营部签订的涉案《经销合同书》由双方签字**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上述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条款明确约定:“甲方(**公司,下同)给予乙方(大众电器经营部,下同)2017年年度之铺底额为5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根据双方之合同及甲方公司政策:①2017年12月28日前(不含28日)乙方应将铺底额5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以现金或汇款的形式返还给甲方。②乙方对铺底货款应出具欠据,欠据上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签名**确认。此外乙方必须将甲方铺货之金额以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名义写一份担保书给甲方。”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大众电器经营部、**于2017年2月25日向**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公司铺底货款50000元,并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至2018年6月11日,大众电器经营部向**公司退回部分货物共2206.85元,至今尚欠**公司铺底货款48864.14元。对此欠款数额,大众电器经营部、**在二审期间亦明确予以认可,本院迳予确认。大众电器经营部、**上诉主张**公司2017年2月向其销售的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销售量低而退货率高,**公司对此拒不处理,故其无权要求退回涉案铺底货款。经审查,大众电器经营部、**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向其提供的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因此产生的损失数额等待证内容,且经二审询问,大众电器经营部,**现仍无法明确确定存有质量问题需予退货的具体货值数额。与此同时,涉案《经销合同书》已对系争铺底货款的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且未附有其他付款条件,大众电器经营部、**亦通过出具《欠据》对此予以确认。现涉案铺底货款履行期限已届满,付款条件已成就,在双方未约定因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时可直接抵扣货款的情况下,大众电器经营部、**以此为由对抗**公司的本案付款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若大众电器经营部、**确因**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受有损失,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公司诉请大众电器经营部及其个体经营者**连带向其清偿铺底货款48864.14元及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未有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大众电器经营部、**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6元,由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大众电器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烽 审 判 员 禤 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