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425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工业园成业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67380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一座**12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454363873。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25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并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再次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4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