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9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8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8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本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57N。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鸭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本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5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并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鸭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上诉主要内容是:一、一审法院认定鸭梨公司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而判决鸭梨公司向**公司退还保证金及案件受理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服务合同》是**公司与本科公司签订,也是本科公司向**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本科公司承担退费。《退款协议》是鸭梨公司与**公司签订,但没有鸭梨公司**,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本科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鸭梨公司应否向**公司返还保证金。
经审查,鸭梨公司、本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鸭梨新媒体项目服务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公司在案涉合同签订之日起届满3年提出退回保证金要求的,鸭梨公司退还**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所支付的所有保证金。**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并退还终端机,鸭梨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鸭梨公司上诉主张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返还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鸭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