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11298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北、充州路西(水晶城)024幢01单元1603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1********。
被告:浙江宏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邮电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69953756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