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26民初1780号
原告: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鼎苑小区1幢商业5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ONWJ3H(1-1)。
法定代表人:陈二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华宏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QULE28(1-1)。
法定代表人:廖霞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达公司)与被告凤阳华宏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华宏公司给付工程款950000元。事实与理由:华宏公司发包其公司配电房及附属工程,新辉达公司承包该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工程款1350000元。2019年11月28日验收合格。华宏公司至今仍欠工程款950000元。新辉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华宏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新辉达公司与华宏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华宏公司将其公司配电房及附属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发包给新辉达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元整(¥1730000元)(其中土建工程:壹佰叁拾伍万元整,1350000元;配电工程: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此费用为统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费用。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3.付款方式:……(2)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土建工程合同总价的95%(最迟付款期限为2020年9月30之前付清土建款的95%),剩余5%最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满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无息)。合同签订后,新辉达公司组织了施工。2019年11月28日,案涉工程经华宏公司竣工验收合格。华宏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尚欠新辉达工程款950000元。经催要未果,新辉达公司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新辉达公司提交的其公司与华宏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新辉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且经华宏公司竣工验收合格。现工程质保期已满,新辉达公司主张全部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答辩及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凤阳华宏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被告凤阳华宏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传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曹培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