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5347号
原告:方某,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方某与被告无锡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