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集川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781号之一 原告:杭州集川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08号天堂经济开发区18号钢结构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长江南路35号B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集川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集川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集川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集川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计1247元,保全费1068元,共计2315元,由原告杭州集川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