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3执异473号
案外人: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408栋8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三连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金尊永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乐二街C-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25日出。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金尊永业商贸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宫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