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中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97号金域华府写字楼1-1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665502。
法定代表人:戴新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6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田丰雷
书记员吴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