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932执50-1号
申请人: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德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文功,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文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晋09民终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文功未自觉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文功赔偿申请人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5965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2014元。执行费825元由被执行人许文功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许文功以EMS邮寄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
2、本院于2018年8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文功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委托山阴县人民法院前往山阴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所调取被执行人许文功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许文功在山阴县无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许文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文功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许文功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前往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该车辆的档案手续。
6、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并做了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文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茹小平
审判员 邬 鑫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