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九洲节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财保17号
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OUBB7F,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122号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38272,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西北区荣民花园1幢1单元16层11607号,主要办事机构为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宝鸡饭店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九洲节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907736566,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宝鸡饭店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保全的债权价值为:54459170.55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5年3月17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天水福田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保全的债权价值为:54459170.5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