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8民初177号
原告:宝鸡诚宇传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范家寨镇盐坎村二组0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122号楼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诚宇传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宝鸡诚宇传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以经人民法院协调被告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诚宇传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诚宇传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宝鸡诚宇传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