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24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122号楼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0UBB7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新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终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返还中介费439761元并承担利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除三个大额银行存单外,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此本院于2024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额度最小的500万元的工商银行大额存单予以冻结,因该行大额存单不能进行额度冻结,只能全额冻结,故本院对存单进行整体冻结。 被执行人***对本院的冻结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该执行异议后,经审查于2024年4月19日做出(2024)陕032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变更本院(2024)陕0324执88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变更为冻结被执行人***存单中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4日,暂不扣划,待2025年1月16日该存单到期后再行扣划;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 因本案审理期限已到期,且本院已按照判决足额控制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待宝鸡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复议裁决后,本院将按照复议裁决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第六项规定,本案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24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