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BB7F。
法定代表人:周双喜,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86。
法定代表人:赵建兵,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卓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远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卓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合同原意,未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将借期内利率认定为年利率24%,而是将其继续认定为年利率15%,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存在错误。二、一审判决对逾期利息利率的调整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法律错误。陕西卓都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经查,一审法院对涉案借款的利息计算,分为借期内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两项。对借期内利息,从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按年利率15%计算,符合约定并无不当。陕西卓都公司的该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经查,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涉案的逾期利息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四倍即17.4%,按照甘肃远洋公司归还借款的时间及金额,对逾期利息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陕西卓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宪
审判员刘宏
审判员马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红玉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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