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财保1号

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双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金超,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伟,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账户XXXX、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天河支行账户XXXX存款共计6706722.68元。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价值为6706722.68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账户XXXX、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天河支行账户XXXX存款共计6706722.68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丽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书 记 员 杜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