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民初3859号

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长青社区**纸坊头**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0UBB7F。

法定代表人:周双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0704436086。

法定代表人:赵建兵,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卓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罗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天骄

书 记 员 李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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